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市将制定《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现将《巴山大峡谷景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210号广电大楼1506)
第一条为加强对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巴山云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巴山大峡谷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巴山大峡谷景区的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巴山大峡谷景区”,是指经批准并对外公布的《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总体设计》和《巴山云顶旅游度假区总体设计》确定的区域。
(一)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北起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扇坡村,南至宣汉县渡口土家族乡桃溪谷茶仙坝,东抵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鸡坪村,西达宣汉县渡口土家族乡巴山大峡谷旅游中心,涉及宣汉县渡口土家族乡、龙泉土家族乡、三墩土家族乡,规划面积69.12平方千米。其中,大象洞、桃溪谷片区为封闭管理区域,其余为非封闭管理区域。
(二)巴山云顶旅游度假区:紧邻巴山大峡谷旅游景区,涵盖桑树坪、毛坪、罗盘村、苏家屋基等区域,西侧以川渝省界为界,其他方向以等高线为界,涉及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龙泉土家族乡、漆树土家族乡朝阳村,规划面积26.39平方千米。其中,罗盘顶片区为封闭管理区域、其余为非封闭管理区域。
第三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与文旅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达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巴山大峡谷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和旅游、公安、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巴山大峡谷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汉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巴山大峡谷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建设与利用实行统一领导。
第五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巴山大峡谷景区生态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依法向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凡在巴山大峡谷景区内居住、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观光、宗教活动、文化传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一)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及地质景观等自然景观;
(二)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土家薅草锣鼓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场所、人文景物、民风民俗以及与其依存的生态环境。
第八条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巴山大峡谷景区规划,对景区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置地域界限标识并规范标注说明信息。
第九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对景区内古民居、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天坑地缝溶洞等特殊地质地貌,开展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完善资源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第十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从规划管控、生态修复、景观维护等方面制定专效措施,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的原真性,维系景区“雄、险、奇、秀、幽”的独有景观特性。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巴山大峡谷景区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的原始状态。对受到威胁且原生环境已不能够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等措施。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巴山大峡谷景区内的崖柏、红豆杉、高山杜鹃、水杉、珙桐等珍稀野生植物以及大灵猫、林麝、绿尾虹雉、猕猴、大鲵、阳鱼等珍稀动物的保护,建立专项保护档案并制定落实针对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巴山大峡谷景区森林植被保护与培育,建立完整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景区森林生态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设防工作,保障巴山大峡谷景区地质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河流、溪水、地下水、瀑布、深潭等水资源保护,保持水系自然形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巴山大峡谷景区水系自然环境。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破坏性采挖野生中药材,在景区封闭区域使用除草剂、农药等化学药剂,以及毁林开垦、采种、砍柴等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为;
(五)在景观景物或者设施上擅自涂污、刻划或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地表、改变地貌及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完整性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或输送、投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构)筑物;
(十一)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十二)在禁止水域、禁止时段游泳、垂钓、捕鱼,或实施其他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十四)在封闭管理区域、绿化带敞放牲畜、违法放牧,或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第十七条在巴山大峡谷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开展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引种繁殖野生动植物、野外探险、户外教学等活动;
第十八条达州市人民政府、宣汉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巴山大峡谷景区规划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和实物补偿、就业扶持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景区生态保护责任导致生产生活受限、合法权益受损的居民给予扶持帮助,处理好生态保护、产业优化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十九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发展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在严格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巴山大峡谷景区总体设计、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景区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服从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原则,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景区内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该依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环保、旅游、交通、通信、民生等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及相邻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计划要求,建筑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景区景观环境相协调,遵循“显山、露水、透绿”的设计原则,保持景区特色风貌。
第二十三条巴山大峡谷景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计划要求,封闭管理区域建设项目,须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封闭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理应当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监管,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批准规划和建设方案封闭施工,减少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及人文、自然景观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洗整理场地,修复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强化巴山大峡谷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房的规划管控与村容村貌整治,提升乡村建筑、庭院设计水平和环境品质。农村住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建筑规划设计及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宣汉县人民政府及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景区游览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制订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做好建筑防火和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线路,在景区、景点设置游览标识,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经常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景区内的治安管理,保障景区资源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第三十条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划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升资源环境品质,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促进文旅深层次地融合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巴山大峡谷景区相关科学研究,为生态保护、科研监测、人才教育培训等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广景区品牌宣传,提升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第三十一条在巴山大峡谷景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该依据规划要求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旅游经营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管控,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景区内的食品卫生、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品质等事项的监督和检查。
经营者利用原住居民合法房屋等场地开展农家乐(民宿)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规定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安全防护、消防等达标设施。
第三十二条宣汉县人民政府、巴山大峡谷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以下巴山大峡谷景区内生态环境卫生工作:
(一)餐饮等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巴山大峡谷景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人身损害的,由活动组织者或个人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景区资源和环境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