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纳出具警示函方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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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08 21:50:03
经查,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3年你公司首发搜集资金出资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触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商场产生较大改变,但公司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的《搜集资金存储放置与运用情况专项陈述》未从头证明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商场需求改变的危险提示不充分、不及时,损害了出资者的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办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搜集资金办理和运用的监督办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方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在前述事项中,公司CEO周祖庆、董事会秘书华凤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首要职责,违反了《信披方法》第四条的规则。依据《信披方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们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方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商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令和法规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水平,根绝此类事情再次产生,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
如对本监督办理方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方法不中止履行。